原告唐××。
委托代理人毛纪富,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
原告唐××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代理人毛纪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5年11月27日向自己借款1万元,表示3个月内归还,但期限届满被告一再拖延。经催讨,被告于2007年2月21日立下字据,承诺2007年上半年归还。此后,被告仅归还了4,000元,余款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000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2月21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其向原告借款1万元,于2007年上半年归还。此后,被告仅归还了4,000元。因被告至今未返还剩余借款6,000元,故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被告所写借条一份,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返还4,000元,尚余6,000元未返还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借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唐××借款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剑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