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安康市X区同康药业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执行人谢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安康市X区人,住(略)。
谢某与陈某相邻权通风、采光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10)安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拆除超出安康市X乡建设局规划审批内容的建筑物,2011年6月10日陈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谢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限其在7日内拆除超出安康市X乡建设局规划审批内容的建筑,在期限内谢某已将违章建筑拆除完毕,故(2011)安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安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继忠
审判员涂必明
审判员刘华
二0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