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市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王某某诉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9)鼓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设
审判员赵晓松
审判员梁坤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