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2日经双方算账,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x元,有被告出具的手续为证,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款。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x元。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诉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查找不到被告的下落,即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胜利
二Ο一Ο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