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毛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丁。
法定代理人刘某丙,基本情况同前,系刘某丁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戊。
法定代理人刘某丙,基本情况同前,系刘某戊之父。
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江华星,郑州市X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某公司,住所地河南某郑州市X区CBD世贸大厦X号楼。
负责人陶某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某,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毛某、张某、刘某丙、刘某丁、刘某戊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刘某丁琴
审判员王燕燕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