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上蔡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玉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孔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上蔡县种子公司齐海种子站。
临时代表人白民周,上蔡县种子公司职工代表。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蔡县X乡X村民委员会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蔡县X乡X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玉新,上蔡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慧,上蔡县种子公司临时代表人白民周及委托代理人王云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蔡县X乡X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上蔡县X乡X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上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申明仁
审判员岳进良
代理审判员梁某明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