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XX,男,195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X。
委托代理人诸XX(系原告妻子),女,1962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XX。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XX有限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石XX于2007年1月入被告公司工作。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各类补偿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石XX一次性经济补偿款人民币8000元,于2010年2月9日支付4000元,余款于2010年3月31日之前付清;
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关系别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石XX承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2月9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利英
书记员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