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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庞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庞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庞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医疗费人民币1049.80元、交通费人民币148元、物损费人民币100元、误工费人民币1200元(不包括被告已支付的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00元),上述费用已当庭履行;

二、双方今后无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庞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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