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庞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庞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医疗费人民币1049.80元、交通费人民币148元、物损费人民币100元、误工费人民币1200元(不包括被告已支付的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00元),上述费用已当庭履行;
二、双方今后无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庞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