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女,汉族,27岁。
被告尤某,男,汉族,28岁。
原告田某诉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2月27日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尤某某,婚后被告恶习不改,经常酗酒闹事、说谎、欺骗、偷拿钱财,更甚者还往饭里下药,严重伤害了我的感情,使我无法正常生活,经家人多次劝告无效。为此,我请求离婚,望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并不完全属实,我并没有偷拿钱财,我是喝酒但不闹事,并且到医院戒酒三个月,以后我会改掉喝酒的毛病,好好过日子。
经本院审理后查明,2005年12月2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尤某某。原、被告双方婚后常因被告酗酒发生矛盾、争吵,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也无共同存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生活过程中常因被告酗酒发生矛盾,不能互相谅解,庭审中,被告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努力改正,说明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菊
审判员:王志伟
人民陪审员:院广辉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沈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