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乐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蔡某乙,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南乐县X镇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田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吕冰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