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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释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芳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可以帮佛堂购买特价车辆和盖佛堂为由,从何XX、李XX手中骗取现金8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XX、李XX的陈述,证人王XX、刘XX、李X的证言,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2010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某君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梁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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