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三局六公司郑西铁路客运专线经理部。
负责人程某某,该经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月军,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县鑫通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西神泉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荆小平,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某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市X街五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月军,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县鑫通石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六公司郑西铁路客运专线经理部、中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陕县鑫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荆小平;中铁六公司经理部、中铁三局六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月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某不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9)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中铁三局六公司郑西铁路客运专线经理部已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任安生
审判员杨凯民
审判员赵曜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陈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