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的十五日
内自愿向上海市奉贤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原告王某补缴2010年5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上海市X镇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070元。
二:被告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3日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2010年7月份的工资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2500元(已履行)。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