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男,31岁。
被告邹某,男,42岁。
被告黄某,男,46岁。
原告谭某诉被告邹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x元或者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梁绿玉并以其位于安琪花园X幢X号的住房(权证号码为(略))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梁绿玉位于安琪花园X幢X号的住房;
二、冻结或查封被告邹某、黄某x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戴艳红
审判员胡元军
审判员朱晓兰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周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