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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与被告新宁县骨伤专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凤冈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厚展,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宁县骨伤专科医院,地址新宁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系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新宁县骨伤专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以伤未痊愈及未作出鉴定结论为由,于201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员周移新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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