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
被告陆某,女。
原告杨某诉被告陆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杨某,被告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系隔壁邻居关系。2009年某小区旧房改造后,X室和X室房屋正门隔走廊相对,其间距仅有110厘米。X室私自将房屋大门平移40厘米,并将原向内开启的房门改为向外开启,严重影响了对门X室的出行及日常生活。房屋所属的居委会和物业多次调解无效。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401房门改回向内开启。
被告陆某辩称,被告在装修房屋时,有两个月左右的时间门一直竖在那里,但是原告也没有提出意见,现在装修已经结束了,如果要改动恢复原样,被告要受到较大的损失。另外,防盗门本身具有防盗防火以及逃生的功能,本来就应当是朝外开启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系上海市某小区X室房屋承租人,被告系上海市某小区X室房屋承租人。2009年11月,原、被告所在小区旧房改造以后,被告将其房门从原来位置向外平移至现在房门所在位置,并将原朝内开启的房门改为朝外开启。原、被告房屋之间的公用走道宽度约为110厘米左右,被告向外开启的防盗门宽度约85-87厘米。2010年1月14日,上海四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督促改正通知书,要求被告自行恢复原样,但被告拒签。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动产权利人在使用及处分不动产权利时,不得擅自违章搭建、侵占通道,妨碍他人对公用部位的合理使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擅自将原朝内开启的房门改为朝外开启,给原告方的通行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对原告的相邻权利构成了妨碍,故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陆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上海市某小区X室向外开启的房门,排除妨碍。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陆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