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范某某。
被告欧阳某某。
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某某、欧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X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6377元,保全费4997元,合计x元,由原告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承担。
审判长何述雄
审判员邓朝阳
人民陪审员李矿辉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