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某某,男,通许县人。2010年9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2010年9月2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0月13日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通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农历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娄某某在明知是来路不明的车辆情况下,仍以750元的价格将张二豹(已判刑)、孟祥峰(在逃)合伙盗窃的一辆红色两轮豪爵牌摩托车予以购买,经鉴定该车价值3360元。(赃车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娄某某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娄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还失主,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10年11月26日止。)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西谦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