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县百货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薛某某,组长。
本院于2004年12月8日依法裁定温县百货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公司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由申请人温县百货公司破产清算组执行完毕。申请人温县百货公司破产清算组提出报告并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破产还债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温县百货公司破产清算还债程序。
二、本案破产案件受理费10万元,由温县百货公司破产清算组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三、温县百货公司破产清算组应继续履行其法定职责。
审判长张立俭
审判员张小莎
审判员宋好录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