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女。
被告×XI,男。
原告徐×诉被告×XI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被告×XI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月23日在上海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不久即分居两国,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XI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小学同学,双方于2008年6月相识恋爱,2009年1月23日在上海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被告即返回美国生活。双方分居至今,期间互不联系,夫妻感情日渐淡漠。现原告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无财产需要法院处理。离婚后,双方均自行解决各自的居住问题。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不久即分居两国,互不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徐×与被告×XI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闻
书记员陈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