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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面向公司诉零时达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街X号南楼X室。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友谊宾馆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经典时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天作国际中心X号楼A座X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零时达公司)、被上诉人经典时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经典时空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8月1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三面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某,被上诉人零时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某某,被上诉人经典时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面向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依法取得刘某华(笔名墨阳子)9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项权利,由银冠电子出版公司出版发行光盘《三面向作品集》,收录了上述作品,我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并对外发布了版权声明和作品许可使用费标准。我公司发现零时达公司和经典时空公司在其经营的小说网(网址为www.x.com)传播上述内容,并进行了公证。我公司曾针对其中《魔鼓乱武林》一书进行诉讼,法院判决零时达公司侵权成立并赔偿损失。现我公司就其中《风云少侠》一书,请求判令零时达公司和经典时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

零时达公司原审辩称:三面向公司公证至今已三年,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涉案作品出版时间早,知名度低,该书内容在互联网任意就可搜索到。小说网提供存储空间,内容由用户上传,我公司没有上传涉案图书。小说网内容较多,我公司无法进行一一审核,得知侵权后已经删除了涉案图书内容,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

经典时空公司原审辩称:经典时空公司从未参与小说网的经营,网站公示的信息中从未涉及我公司。当时信息产业部备案流程中用户自行填写的内容比较混乱,我公司不清楚是谁将我公司进行了备案。我公司属于外资企业,无法取得ICP经营许可证,亦不应给予备案。因此,我公司不应对原告的诉请承担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三面向公司与刘某华(曾用名刘X,笔名墨阳子)于2007年1月16日签订版权转让合同,约定刘某华将其《风云少侠》(该书字数为541千字)等9部武侠小说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著作权转让给三面向公司,除署名权、影视改编权的其他权利都属于三面向公司所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亦由三面向公司行使。上述权利的有效期限为从作品完成之日起到合同期十年届满之日止。上述作品均曾正式出版,时间在1993年至1998年间,出版社多为长春出版社、远方出版社等,涉案作品为远方出版社X年出版。刘某华保证此前未曾从其他网络传播者处获得报酬,合同期内亦不能许可第三方使用。转让费的具体数额未在合同中体现,双方另行约定。同年,三面向公司在《中国版权》杂志刊登作品许可使用公告,明确三面向公司针对刘某华和戴延庆两位作者的作品(含涉案作品)享有的权利,使用需经许可,费用为每千字100元。此后,北京银冠电子出版有限公司出版《三面向作品集》光盘,版号为x-7-x-623-7/I.036,其中包括墨阳子武侠全集(9种,含涉案图书)和独孤残红江湖系列合集(14种),标明版权属原告所有,作品许可使用公告中明确授权使用的收费标准为千字100元,光盘标明售价为300元。

2007年11月19日,宜宾市作家协会出具证明,证实刘某华是该协会会员,笔名墨阳子,自1994年开始在多个出版社出版了多部长篇历史科幻武侠小说,与三面向公司签约转让版权。该协会将刘某华的作品列明,并表示在宜宾市政府网站文艺网页可以查找到相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三面向公司提交的经过公证的版权转让合同复印件,宜宾市作家协会的证明,三面向作品集光盘及《中国版权》杂志在案佐证。

零时达公司和经典时空公司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

2007年2月9日,三面向公司委托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进行公证,输入网址www.x.com进入小说网,注册成为会员后,点击主页的“武侠”进入页面,输入“墨阳子”进行搜索,共有6部作品,其中包含《风云少侠》。点击打开页面有内容简介,最后更新日期为2006年5月10日,下载次数为3726次,所需点数为0,推荐等级为5级(读者选择推荐),有下载和在线阅读的选项;下载阅读器后,点击涉案图书等6部图书进行打印。小说网没有广告,网站公示的“关于我们”、以及版权人和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均为零时达公司,该网站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亦由零时达公司取得,网站首页有“充值”等可点击图标选项。通过查询ICP网站备案情况,零时达公司和经典时空公司均曾对小说网进行备案。

以上事实,有三面向公司提交的(2007)京海民保字第X号公证书在案佐证。

零时达公司表示对公证过程无异议。网站全部由零时达公司经营,与经典时空公司无关。经典时空公司的意见与零时达公司的意见相同。

三面向公司提交了其针对墨阳子《魔鼓乱武林》一书的起诉书和判决书,证实其在诉讼时效内起诉时明确了全部图书使用的侵权事实,但仅就其中一部作品提起诉讼,保留针对其他作品起诉的权利。

零时达公司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经典时空公司表示上述证据与其无关。

零时达公司提交招聘启事的打印件,证实小说网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网站。其还提交(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第x号,(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证实其网站用户上传作品的过程不受网站干涉,小说网免费提供存储空间,参与公益活动,已经删除涉案作品的情况。其提交向三面向公司送达上传者信息的函件、快递底单及查询结果,证实其就上传者信息已向三面向公司送达,认为三面向公司应追究上传者责任。

三面向公司认为招聘启事的内容无法看出公益性质,小说网虽然没有直接体现获利,但有奖惩模式;认可涉案作品已经删除。对于送达上传者信息的信函,三面向公司在庭审时认可,在庭后以邮件寄送意见函,认为其中一份邮件没有记录为投寄到位,另一份为发信时间晚于查询时间,故不能认可收到上述邮件。

经典时空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其提交公司营业执照、业务领域的证明材料和相关业务介绍,证实该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小说网无关。其还提交工信部对备案内容要求的通知,以及该公司于2009年2月13日发出要求通信管理局撤销其备案名称的信函,此后通过工信部网页查询结果,证实备案信息存在诸多错误,工信部亦要求按实际情况更正,后其备案内容已经更正,删除了经典时空公司的备案信息。

对于上述证据,三面向公司认为,非主营业务不能证明其没有此项业务,工信部的通知不能认定该公司备案内容虚假;更正删除备案信息是侵权后的状态,当时的状态不能否认。

零时达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上述事实,还有原审法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三面向公司与刘某华签订版权转让合同,约定刘某其含涉案作品的9部武侠小说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著作权转让给三面向公司,该合同现尚在有效期内。三面向公司在《中国版权》杂志刊登作品许可使用公告确认权利,并出版光盘标明版权属三面向公司所有。因此,三面向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独家享有涉案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著作权。

使用涉案作品内容的网站为小说网。三面向公司在本案中根据查询的该网站ICP备案信息,将零时达公司和经典时空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从公证情况可以看出,小说网中所有的经营者信息,包括页面下方的权利公示,以及网站经营者情况介绍及网站服务提供等内容,均为零时达公司署名,该网站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亦由零时达公司取得,故零时达公司为小说网的实际经营者,小说网没有任何与经典时空公司有关的信息。此外,三面向公司此前起诉的相关作品,均单独以零时达公司作为被告审理。基于以上理由,本院认为,虽然经典时空公司曾作为小说网最初的ICP备案单位,但实际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为零时达公司,网站的实际经营者也是零时达公司,同时经典时空公司已经将备案信息进行了变更,因此,经典时空公司不应对小说网使用原告享有权利作品的行为承担责任,应由零时达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零时达公司认为小说网仅提供存储空间,是公益性网站,应由网友对上传内容负责,小说网没有因此获益,无法对所有上传内容的版权进行一一审查,且已删除涉案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从本案的相关证据看,小说网设置的用户上传的方式虽然属于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的形式,但该网站并非如其所述为公益性网站。在此前审理完毕的原告针对涉案作者的另一部作品起诉零时达公司的案件中,零时达公司自行提供证据证实小说网将自身定位于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核心,以电子图书为切入点,打造宽带与移动时代的高品质产业链,设置全自动信息产品的即时销售平台,基于各种商业网络的软件、电子图书、音像、游戏娱乐等新模式销售,并倡导零时达、零成本的概念,建立新兴的增值电信业务平台,利用电信的网络优势和收费功能,并提出明确的融资目标。其所称以电子图书为切入点的基础,就是所谓的“零成本”,即以其所称网友无偿上传的形式获得内容资源。其网站首页设置充值等选项,也证实其处于经营状态。

零时达公司作为小说网的经营者,网站的点击量对网站的经营及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小说网通过明示上传者注意版权、为作者设置发现侵权前后的处理手段等方式对作品的权利保护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注意,但此种程度明显没有达到该网站使用作品的规模和程度所应当匹配的注意义务。小说网包含的作品内容已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虽然在如此大量的作品拥有量的前提下,网站经营者确实难以就每一部作品进行详尽的权利核实,但网站的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因此免除。涉案作品为正式出版物,由上传者一次性将整部小说上传,且网站同时有同一作者的六部完整长篇作品,均曾正式出版,上述情况与正常意义下原创作品陆续上传修改的情形有异,经营者应当对此种情形特别加以注意,并通过查询确认是否取得合法授权。零时达公司在应当注意到上述非正常状态的情况下,未尽到网站经营者合理的注意义务,以消极的方式放任侵害结果的发生,允许用户阅读下载的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三面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零时达公司提出三面向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三面向公司在就同一作者的作品同一次公证后,就其中一部作品提起诉讼,并在起诉书中明确其他侵权内容,并声明保留诉讼权利,该诉讼时效中断,因此三面向公司的起诉并未超出诉讼时效。

现双方均认可涉案图书已经从小说网删除。关于赔偿损失,三面向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较高,但本案涉及的作者知名度不高,涉案作品出版时间较早,已超过十年,此后未再出版,价值一般;零时达公司的侵权性质应定性为帮助侵权,过错程度较低。原审法院将综合参考相关稿酬支付标准,涉案作品的价值,零时达公司的注意能力、使用情况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赔偿数额酌予认定。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零时达公司赔偿三面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六千元。二、驳回三面向公司针对零时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三面向公司针对经典时空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面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小说网的实际经营者为零时达和经典时空两家公司,上述两家公司实际为一套人马,该网最初的ICP备案单位也是上述两家公司,因此上述两家公司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三面向公司在以往案件中仅将零时达公司列为被告系行使诉权的表现,而并非放弃对经典时空公司主张权利。因此,原审法院仅判决零时达一家公司承担责任错误。同时,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综上,三面向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零时达公司与经典时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三面向公司合理支出及经济损失一万元。

零时达公司及经典时空公司均表示同意原审判决。

经本院审查,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经典时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面向公司主张经典时空公司与零时达公司也系小说网的实际经营者,其也是该网的ICP备案单位,因此经典时空公司与零时达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登陆小说网(网址:www.x.com)后,该网站“关于我们”栏目中显示该网站的版权人、经营者和服务者均为零时达公司。其次,经典时空公司于2009年2月13日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去函,要求撤销对其在小说网上的备案名称。此后通过在工业化和信息产业部网站上进行查询,经典时空公司的备案已经被删除。最后,三面向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小说网的实际经营和维护者系经典时空公司。综上,虽然小说网的ICP备案单位曾显示为经典时空公司,但本案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经典时空公司与小说网存在关联,三面向公司主张的经典时空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面向公司另主张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三面向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及零时达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相关证据,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价值、零时达公司的过错程度、注意能力、使用情况等因素而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对于三面向公司的上述诉讼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上诉人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上诉人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判决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殷悦

代理审判员王东勇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文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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