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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广民三初字第29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X镇X村人,现住(略)。

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广饶县X镇X村人,现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贾某语(X年X月X日出生)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450元,直至婚生女贾某语年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向原告分别支付2700元(2009年3月至6月的抚养费1800元于200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每次逾期十五天未付清,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个人财产海尔牌冰柜1台、海尔牌半自动洗衣机1台、蜜蜂牌缝纫机1台、立式饮水机1台、窗帘X组、被褥16床及原告个人衣物1宗归原告李某某所有;被告个人财产x英寸彩电1台、双人床1张带棕垫、立橱1张、双人沙发1张、单人沙发2张、电视橱X组X个及被告个人衣物1宗归被告贾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贾某某负担。

经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原、被告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魏金广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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