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模具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X,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杜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室。
委托代理人田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路X室。
本院于2010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模具公司与被告李X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将其持有的原告上海X模具公司的全部股份退还给原告上海X模具公司,此股份作价人民币22,555元,由原告上海X模具公司于2011年1月25日前支付给被告李X;
二、原告上海X模具公司另行补偿被告李X人民币27,445元,此款,由原告上海X模具公司于2011年1月25日前支付给被告李X;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50元,因案件调解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1.25元,由原告上海X模具公司负担人民币90.63元,被告李X负担人民币90.62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2011年1月2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0月25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