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朱某甲与朱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民三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朱某甲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2008)襄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朱某甲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朱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朱某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ΟΟ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尤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