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朱某甲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2008)襄民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朱某甲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某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朱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朱某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ΟΟ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尤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