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沧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镇X村。
代表人崔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亚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智,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书奎,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华龙联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沧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原审被告北京华龙联合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沧龙分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智,被上诉人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段书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华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河南沧龙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红军
审判员刘静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