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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公司)股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蒋某某,又名蒋某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法制办公室职员。

申请再审人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公司)股权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漯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8)豫法民再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蒋某某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蒋某某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蒋某某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春娥

代理审判员黄某玲

代理审判员张军委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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