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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朱某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东峰,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慧芳,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因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0)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0)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刘彩虹

审判员杨万荣

二0一一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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