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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略)、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办事处腰张村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蒲城县X乡X组村民,住(略)。

被告(略)。

村民代表:王都、苏红卫、王晓峰、王兆华、袁社峰。

委托代理人程艳,西安市阎良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艳,西安市阎良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0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略)、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腰张村村民委员会农村X组织收益分配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某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诉称,2009年,原告所在村组的土地被国家征收,原告所在村组的分配方案中就规定,每位村民按人地户三点给予分配,每个点7000元。村民媳妇一律三个点,原告吴某某与腰张村X村民王强2004年结婚之今一直在王强家生活,但是被告却不按分配方案给原告三个点的分配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诸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土地收益赔偿款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略)应付原告吴某某集体收益分配款x元双方予以确认;被告(略)于2010年4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吴某某集体收益分配款x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被告(略)自愿负担,被告于履行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吴某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某燕

二0一0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丁琼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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