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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乔某甲与被上诉人乔某乙、乔某丙等五人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三民三终字第224号

上诉人(原告原告)乔某甲,男,44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乙,男,46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丙,男,45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丁,男,40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戊,男,35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某己,女,53岁。

上诉人乔某甲与被上诉人乔某乙、乔某丙、乔某丁、乔某戊、乔某己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乔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清、王泽义,被上诉人乔某丁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乔某乙、乔某丙、乔某戊、乔某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上诉人乔某甲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赵振营

审判员王永建

审判员赵欣

二00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陈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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