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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因退学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闽西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卢_U顺,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曾用名钟X,系原告之父),男。

上诉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因退学决定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0)龙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委托代理人卢_U顺、刘某某,被上诉人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于2008年10月24日对其下属的化学工程系作出闽西职院学字第[2008]X号《关于给予钟某某同学退学处理的批复》,其主要内容为:经查2006级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专业钟某某同学,2008年2月25日至2008年7月1日累计旷课达58节,经系领导反复教育与学生家长联系后,该同学仍未有所改正,情节恶劣。根据《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给予钟某某同学退学处理。

原审认定,原告钟某某系被告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化学工程系2006级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专业学生。2008年1月14日和2008年5月19日因原告累计旷课32节和38节,被告分别给予原告记过处分二次,同年6月16日因原告累计旷课48节,被告给予原告留校察看处分。原告以水土不服为由,要求回原籍就读,向被告申请转学,2008年7月7日被告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中签署同意转学并加盖公章。2008年10月24日被告作出闽西职院学字[2008]X号《关于给予钟某某同学退学处理的批复》,该《批复》抄送学生本人及家长存档。被告将退学材料上报福建省教育厅。原告在办理转学时,因学籍被注销而致不能再办理转学,尔后原告向被告要求撤销被诉《批复》退学决定,经协调未果,原告向本院起诉。

原审认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高等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高等学校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职权。因此,高等学校在行使这一国家行政职能时,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应当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教育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对钟某某所作的退学决定,使钟某某丧失学籍资格,直接影响、限制和否定了钟某某的受教育权和大学生身份权。学校对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和身份权的处理,系特殊的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不属于内部管理行为,故依法具有可诉性。作出行政行为时行政主体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退学决定,涉及原告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的原则出发,在拟作出该项处理前,应告知被处理者拟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确保意见的正当表达。但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其在作出处理前已告知原告陈述、申辩方面的证据材料,视为没有证据材料,应认定为重大程序违法。而且,被诉《批复》未告知救济权利和途经,亦属不当,应予指正。被诉《批复》认定原告累计旷课58节的事实,但其援引的《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并无相对应的实体法律责任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告要求恢复学籍的诉讼请求,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并案审理,待本案判决生效后,关于原告恢复学籍的问题如有纠纷,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被告作出被诉《批复》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遂判决:撤销被告闽西职业技术学院于2008年10月24日作出闽西职院学字第[2008]X号《关于给予钟某某同学退学处理的批复》的退学决定。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闽西职业技术学院负担。

宣判后,原告闽西职业技术学院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退学决定系上诉人实施的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该退学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客体,故一审判决将退学决定认定为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属适用法律错误。2、上诉人所作退学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判决将退学决定认定为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对象,系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3、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听取被上诉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且未告知其申诉权利与救济途径,并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退学决定,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该判决于法无据,依法应予纠正。4、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所援引的《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试行)》无相对应的实体法律责任条款,并据此判决认定退学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并改判维持上诉人作出的闽西职院学字(2008)X号《关于给予钟某某同学退学处理的批复》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被上诉人钟某某辩称:1被答辩人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2、被答辩人作出的退学决定系可诉具体行政行为。3、被答辩人作出的退学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且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4、被答辩人在已经作出同意答辩人转学的情况下,短期内又对答辩人作出退学决定,有滥用职权的嫌疑,同时也违反了最起码的诚实信用原则。5、被答辩人之所以再次提出上诉,有拖延诉讼、滥用诉讼之嫌。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有:1、钟某杰2007-2008学年第二学期旷课统计表,2007年至2008年第二学期陈碧美助教、郭曙林讲师、刘某涛讲师、苏蓉助教、陈海洋助教、梁玉兰讲师等的《教师工作手册》,化工系06级环境监测专业《教学日记》各一份,以证明被上诉人在半年内累计旷课58节的事实。2、2008年10月15日《第49次院长办公会》记录,2008年10月16日《院长办公会议纪要》([2008]X号),以证明上诉人根据法律规定召开了学校院长办公会议并作出了书面决定。3、发信人为钟某生2009年7月22日的龙岩市政府督查室的批转龙岩市教育局督办邮件、2009年7月29日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钟某某反映“闽西职业学院夺走我的教育权利学业”的问题的答复》(闽西职院政字[2009]X号)、2008年1月14日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给予钟某某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闽西职院学字[2008]X号)、2008年5月19日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给予钟某某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闽西职院学字[2008]X号)、2008年6月16日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给予钟某某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闽西职院学字[2008]X号)、2008年10月24日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给予钟某某同学退学处理的批复》(闽西职院学字[2008]X号)各一份,以证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学习期间无视考勤纪律,因旷课被处予三次纪律处分,仍不思悔改的事实;上诉人所作的退学决定在被上诉人向龙岩市政府督查室、龙岩市教育局反映后,有关部门向被上诉人答复上诉人的退学决定并无不当,退学决定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也经得起教育主管部门的检验。4、上诉人的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更名批复,以证明被告为依法设立的从事高等教育的事业法人,上诉人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而非被上诉人诉请的“福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以证明被上诉人作出的退学决定的职权、程序规定及适用的依据。

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钟某某《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证明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转学;2、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化学工程系2008年9月10日的《证明》、钟某某成绩表,以证明被上诉人在学校就读期间是一个好学生,并不是上诉人所说的连续旷课;3、2008年10月24日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关于给予钟某某同学退学处理的批复》,以证明上诉人的处理行为。

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举证据1有异议,认为共旷课48节课,因为实验课有两节课没有去上,上诉人多计了10节课。证据2被上诉人不知道。证据3有异议,没有收到这么多次的处分决定,只有口头警告处分一次。上诉人作出退学决定是不守信用的行政行为,对于同一的事实行为作出两种决定。学校在作出重大的决定时,应赋予学生相关的权利,而本案中,上诉人没有赋予被上诉人听取意见及申辩的权利。证据4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予以认定,作为本案证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5为法律依据,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参照。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2的证明内容有异议,《证明》是为了被上诉人转学之用,并没有对其在学校的考勤进行鉴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予以认定。证据2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主张,不予认定。证据3系被上诉人的起诉依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证明被上诉人诉讼依据,予以认定。

二审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供。

根据上述定案证据,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法律事实相同。

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高等学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依据我国教育方面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学业考试制度,对高等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由国家批准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因此,高等学校在行使这一国家行政职能时,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应当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对钟某某所作的退学决定,使钟某某丧失学籍资格,直接影响、限制和否定了钟某某的受教育权和大学生身份权。受教育者在学校处于一种被管理者的地位,学校对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和身份权的处理,系特殊的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不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且该退学决定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列举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故依法具有可诉性。

作出行政行为时行政主体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的退学决定,涉及被上诉人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的原则出发,在拟作出该项处理前,应告知被处理者拟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确保意见的正当表达。但上诉人并未向法院提供其在作出处理前已告知被上诉人陈述、申辩方面的证据材料,视为没有证据材料,属程序违法。而且,被诉《批复》未告知救济权利和途经,亦属不当,应予指正。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试行)》第四十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1、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2、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期间超过其学制二年者;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4、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5、未办理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6、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7、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8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取得的学分超过规定最低毕业学分10%者;9、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第四十一条规定:按四十条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其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研究决定后即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个工作日即视为递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本案被诉《批复》认定被上诉人累计旷课58节的事实,但被诉《批复》仅援引的《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并无援引前述规章、规定相对应的实体法律责任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闽西职业技术学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静

审判员丁建岩

审判员张煌忠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聪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适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见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试行)》

第四十一条按四十条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其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送教务处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研究决定后即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个工作日即视为递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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