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杨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杨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