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7月2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28日至2008年1月27日止。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1月27日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辩护人温某某、朱某某,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7月2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与原判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08)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胡书海
代理审判员刘洋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