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盖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旭东,郑州市金水区未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盖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盖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蒋宪凯,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盖某甲、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盖某乙、盖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
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李桂贤
审判员邹靖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