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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某甲、余某某与盖某乙、盖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10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盖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旭东,郑州市金水区未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盖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盖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蒋宪凯,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盖某甲、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盖某乙、盖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

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李桂贤

审判员邹靖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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