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郏县支行。
住所地:郏县X路东段郏县邮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任行长。(未出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江立,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吕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郏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郏县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郏县支行(以下简称(郏县邮政储蓄银行)诉被告吕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王江立,被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4月10日下午,被告到原告下辖郏县X街二级支行存款,我单位工作人员孟爽问被告存多少钱时,被告说:“你给我挤够四万元”。当时孟爽看到存折上有存款二万七千零三十一元,被告先递给孟爽零钱五千元,孟爽说还差七千六百元,被告又递给孟爽七千六百元整钱,共计一万二千六百元。零钱经人工查实五千元,整钱是经点钞机查的七千六百元。当时块下班了,柜台外还有很多代办业务的客户。孟爽一时疏忽,错将一万二千六百元存成一万七千六百元。下班结账时,发现库里短款五千元。孟爽与二级支行行长花建岭找被告,被告拒不承认原告给她多存了五千元。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存入现金五千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称与事实不符。2010年4月10日下午,原告收到被告存款一万七千六百元。当日下午,被告带二万元,面值为一百元、五十元、二十元、十元、五元的现金去存款。当时被告告诉营业员,让营业员把零钱查清,把存款挤够四万五千元,因为不够,被告又补面值一百元的七千六百元后原告给被告出某存款存单,并办理存折,原告请求不实。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0日16时30多分,吕某某到原告位于城关小西湖附近的二级支行存款。16∶36∶10,吕某某将存折递给储蓄员孟爽,16∶36∶20孟爽问吕某某:你好,你取多少钱,吕某某说:与存折上的碰够四万,还得多少。孟爽看了被告存折上的余额:凑够四万是吧,用计算器计称,啊,再给我一万两千六。16∶37∶38吕某某递给孟爽五捆面值不等的零钱,孟爽自己查了四捆钱,这四捆钱面值多大都多大,孟爽把剩下的一捆面值不一样大小的钱递给另外一个人数。16∶37∶44,吕某某问孟爽:一万两千六,去下这五千,我还得给多少。孟爽说:七千六。吕某某说:一千六16∶37∶53孟爽大声说:七千六。吕某某说:七千六,啊。16∶39∶01吕某某递进一百元面值的钱七千六百元,孟爽把七千六百元面值一百元现金放在点钞机上清点。后孟爽说:你说凑够四万五对吧,一共一万七千六,存好啦,慢走。孟爽把又存上一万七千六百元的存折递给吕某某。下午下班前合库时,发现库里短款五千元。经核对音像资料,发现给被告多存五千元。原告方相关人员找被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请求解决。询问被告时其自认不知道零钱多少,一百元面值的现金共七千六百元。
上述事实,有询问被告的笔录,监控录像,庭审笔录在卷,证人出某证言,经本院审查和庭审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2010年4月10日下午,被告到原告的二级支行存款时要求与存折上的余额碰够四万元,储蓄员即告知其应再存入一万两千六百元。被告第一次递给储蓄员五捆现金,问储蓄员:一万两千六,去下这五千,还得多少。储蓄员告诉被告:还得七千六百元。这说明被告知道第一次递给储蓄员的五捆现金是五千元,第二次被告又递给储蓄员一百元面值的现金,被告认可是七千六百元。没有发现被告再给储蓄员现金。由此可见,被告共给储蓄员一万两千六百元现金,而储蓄员在被告存折上打上一万七千六百元的存款。被告存折上多打上的五千元,系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这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原告要求返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称在询问其时,其一时糊涂将“与存折上的余额碰够四万五”说成是“碰够四万”不符合客观事实,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吕某某将原告郏县邮政储蓄银行给其多存的五千元现金返还原告。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生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某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丽丽
审判员贾卫真
审判员刘某月
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