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德连,南郑县牟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某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确认:
一、王某某、高某某双方自愿离婚,本院准许离婚;
二、王某某自愿将婚时财物比亚乔125型摩托车一辆、海尔电冰箱一台、创维32寸彩电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留归高某某所有,美的电磁炉、三角牌电饭锅各一个、被子、床单、被套各二床、枕头枕巾各二付归王某某所有;
三、王某某自愿返还给高某某彩礼人民币x元,限领取调解书时付清。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王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军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