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女,27岁。
被告张某乙,男,30岁。(缺席)
上列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某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2009年元月经人介绍到原告家做上门女婿,并于2009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有严重的前列腺炎等毛病。原告在经济情况紧张的情况下借钱给被告治病,但被告不愿,后被告提出离婚,但原告在第一次起诉后被告在庭审中又不愿离婚。原告撤诉后的半年来原被告一直分居,现原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某某。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某育子女,原告因被告有病曾于2009年起诉,后于2010年1月6日撤诉。但撤诉后原被告感情一直无某好可能,且长期分居。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
另查明婚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太阳能热水器一套、电视柜一个、床一张、电冰箱一台、沙发一套、茶几一个。
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不好,且长期分居,已无某情基础。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答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二、太阳能热水器一套、电视柜一个、床一张归原告所有;电冰箱一台、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归被告所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均担。(原告已预交,执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澈沦
审判员:任智昌
代审判员:赖建伟
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