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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乙、李某某、黄某丙、郎某某、王某丁、刘某某诉被告新蔡某供销合作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乙,男,57岁。

原告李某某,男,58岁。

原告黄某丙,女,57岁。

原告郎某某,男,57岁。

原告刘某某,男,56岁。

原告王某丁,男,55岁。

六原告委托代理人水良才。

被告新蔡某供销合作社,住所地新蔡某古吕镇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戊,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己。

原告王某乙、李某某、黄某丙、郎某某、王某丁、刘某某诉被告新蔡某供销合作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新蔡某供销合作社不服该判决,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乙、李某某、黄某丙、郎某某、刘某某与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水良才,被告新蔡某供销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樊某某、王某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乙、李某某、黄某丙、郎某某、王某丁、刘某某诉称:1999年,县社施行改革,根据县政府、编委、劳动局、发改委及县社机关人员施行内退改革方案,六原告按内退条件写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班子研究批准六原告内退,内退期间不影响技术职称评定、晋升晋级、工资调整,内退人员工资按在职人员工资标准执行,达到退休年龄时给予办理退休手续。我们六人从1999年起至2002年底,都是按照内退方案规定发放工资。2003年,县社领导以资金暂时困难为由,xx%给我们六人发工资,剩x%年底一次性补发。直到2006年底,拖欠工资仍不补发。2006年农历春节前,我们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5月22日,县仲裁委将申请仲裁时间改在2007年5月18日,又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特依法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六原告的工资王某乙x.28元,李某某x.28元,黄某丙x.06元,郎某某x.00元,王某丁x.00元,刘某某x.68元。2、判决被告支付被拖欠工x%经济补偿金。

被告新蔡某供销合作社辩称:1、本案是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六原告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2、六原告内退没有证据证明。3、原告起诉的是养老保险金,应属国家社保政策调整。4、六原告不是财政供给人员,上班人员也只是x%工资,不存在给原告发100%工资的说法。

经审理查明:1999年,新蔡某供销合作社进行体制改革,王某乙等六原告申请内退。经县社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六原告内退,内退期间工资按在职人员工资标准执行。但没有以文件形式下发。从1999年起至2002年底,六原告均按内退方案规定全额领取工资。自2003年1月开始,县社对六原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暂x%工资,下x%待资金充足时再一次性补发。2007年2月6日,六原告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5月22日新蔡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新劳仲不字第X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六原告于2007年6月7日诉至我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王某乙x.28元、李某某x.28元、黄某丙x.06元、郎某某x.00元、王某丁x.00元、刘某某x.68元,并支付拖欠工x"%的经济补偿金。该案原审审理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又以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向本院出具证明1份。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乙、李某某、黄某丙、郎某某、王某丁、刘某某诉被告新蔡某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六原告向新蔡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申诉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通知不予受理。虽然之后新蔡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又出具没有超过仲裁时效的证明,但该证明与六原告实际申请仲裁的时间不符,不能证明六原告申请仲裁时未超过仲裁时效。且经本院查明,被告从2003年1月开始就只发六原告60%的工资,因此争议发生的时间应是2003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原告的申请确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期限,原告也没有提供有不可抗力和其它正当理由的证据。故六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不受法律保护,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乙、李某某、黄某丙、郎某某、王某丁、刘某某对被告新蔡某供销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某乙、李某某、黄某丙、郎某某、王某丁、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明春

审判员时明生

审判员杜成全

二○○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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