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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徐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

被告徐某。

原告董某与被告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原、被告两家后门均在不足一米的小巷内,现被告把空调外机装在巷中,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生活,不但造成路障,而且天热空调外机排放的热风原告吃不消,下雨天的雨水落到被告空调外机再反弹到原告的窗户上,致原告的房屋渗水、霉变。要求被告将安放于杨浦区X路X弄X号X门外的空调外机移到前门灶间楼上,停止对原告的侵害。

被告徐某辩称,杨浦区X路X弄X号X房屋产权人系被告的父亲徐某,徐某已过世,目前被告及被告母亲、哥哥都居住在某路X弄X号X房屋内。被告确于2009年6月在某路X弄X号X朝西北方向门口安放了空调外机,被告是将窗式空调换成挂壁式空调,该空调外机放在被告的屋檐里面,雨水落不到空调外机,更不会溅到原告房屋处。同时被告在空调外机前放了挡风板,尽量让空调散热快些。被告是经原告的子女同意后安放空调外机的。目前被告家的大房屋分为四户,空调外机移到其前门灶间楼上要经过哥哥家的房间,被告的住房条件不可能将空调外机移到其前门灶间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与被告徐某双方系上海市X路X弄斜对面邻居,原告居住X号,被告居住X号X。2009年6月被告在某路X弄X号X朝西北方向门口安放了空调外机,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如上诉请。审理期间,本院现场勘察查明:原、被告之间的房屋墙体距离1.05米,目前被告安放的空调外机纵距原告房屋墙体0.67米,空调外机横距原告门框1.10米,空调外机横距原告窗户0.60米。审理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本着有利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鉴于原告董某与被告徐某居住的房屋现状系长期历史原因形成,原告在相邻关系中亦应有相邻相容义务。同时从被告目前家庭成员各自分户的房屋结构和被告徐某在杨浦区X路X弄X号X朝西北方向门口安放的空调外机距离原告门窗尚有一定距离的状况考虑,原告要求改变现状的主张,应在今后市政建设发展中一并解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将安放位于杨浦区X路X弄X号X门外的空调外机移到某路X弄X号X前门灶间楼上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董某要求被告徐某将上海市X路X弄X号X朝西北方向门口安放的空调外机移到某路X弄X号X前门灶间楼上之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大海

书记员书记员施韫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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