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鑫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X镇政府南100米处。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维刚,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熊光卫,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新鑫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因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新鑫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维刚、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熊光卫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新鑫建筑装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