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驾驶员,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略)。
负责人:李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宗某某与被上诉人徐某某、朱某瀚、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日作出(2009)中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宗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宗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宗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宗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8元,减半收取989元,由上诉人宗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秦敏
二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