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代安琪,(略)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重庆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09)津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重庆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重庆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海燕
代理审判员段晓玲
代理审判员秦敏
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