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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杨某某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2月2日在临颍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我和被告杨某某认识较短,草率结婚,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被告杨某某于1999年底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各有,诉讼费我承担。

被告杨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2月2日在临颍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双方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杨某某于1999年底外出打工至今未归,无奈原告提出离婚。

另查明:被告杨某某在原告崔某某处有1.25亩责任田。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本应共同互尽义务,而原、被告常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于1999年底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原、被告夫妻生活无法维护,故原告提出离婚诉请,本院应予以支持。对于原、被告双方的财产,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予以查明,应暂由原告保管,待被告有下落后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崔某某提出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

二、依法保护被告杨某某在原告崔某某家庭土地1.25亩的承包权。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贾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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