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许某诉郭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许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许某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许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减免。

书记员书记员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