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马某某,男,1959年生。
本院受理王某某诉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偃师市人民法院受理。
审判长郭瑜
审判员刘伟
审判员陈付生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