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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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洪某某、崔某某、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赵某某,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某、崔某某、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被告人崔某某、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份至2009年7月份,被告人洪某某、崔某某、张某甲伙同孙纪周、张某丙、张某乙(三人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在许昌县X镇X路X村口处,使用不给钱就不许运沙子的货车在此通过的手段,强拿硬要过往的货车司机现金,经累计,其中被告人洪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薛某某现金x余元,被害人李某某现金x余元,被害人姚某某现金x余元,被害人周某某现金7000余元。被告人崔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薛某某现金x余元,被害人李某某现金x余元,被害人姚某某现金x余元,被害人周某某现金7000余元。被告人张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薛某某现金x余元,被害人李某某现金x余元,被害人姚某某现金x余元,被害人周某某现金6000余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洪某某、崔某某、张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洪某某、崔某某、张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崔某某、张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社会危害性不大,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份至2009年7月份,被告人洪某某、崔某某、张某甲伙同孙纪周、张某丙、张某乙(三人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在许昌县X镇X路X村口处,使用不给钱就不许运沙子的货车在此通过的手段,强拿硬要过往的货车司机现金,经累计,其中被告人洪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薛某某现金x余元,被害人李某某现金x余元,被害人姚某某现金x余元,被害人周某某现金7000余元。被告人崔某某强拿硬要被害人薛某某现金x余元,被害人李某某现金x余元,被害人姚某某现金x余元,被害人周某某现金7000余元。被告人张某甲强拿硬要被害人薛某某现金x余元,被害人李某某现金x余元,被害人姚某某现金x余元,被害人周某某现金6000余元。

另查,被告人洪某某于2010年2月1日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崔某某于2010年1月28日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张某甲于2010年2月8日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洪某某供述:2007年10月份以后,我知道孙纪周、张某乙等人收取拉沙子司机的钱后,就和孙纪周、张某乙合伙。孙纪周某拉沙子的司机说以后每辆车每趟拿100元钱给我们。保证让车通过。如果司机不给钱,就不让车通过。司机听后怕从许繁公路X村附近过去,就同意了。送沙子的车一般都是晚上通过大河村,孙纪周某前去拦车,车上给他100元钱,我们就让他们通过,形成规矩后,送沙子的车一经过大河村就减速或停下车给我们钱,我是从2007年10月份到2008年2月份直接在大河村拦车收费的,到2008年5月份,张某丙和崔某某也参与拦车收费了,到2008年下半年,张某甲也参与拦车收费了。

2、被告人崔某某、张某甲供述的内容与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一致。

3、同案犯孙纪周某述:2007年9月份前后,襄城县许多往许昌送沙子的货车绕到临颍走许繁公路到许昌,途径繁城镇和许昌县X镇X村交界的界桥附近时,这些货车经常被附近群众以轧路面的理由拦截,不让通过,我和张某乙都爱管闲事,也都受过处理有前科,附近的群众也能给我们面子,有货车司机找我们,我和张某乙就给拦车的群众说:拉沙的司机是我们家的亲戚,群众就让他们通过了,我和张某乙和拉沙的司机私了事情,就给他们说以后拉沙的货车路过繁城镇和蒋李某镇交界的界桥北边下坡村口时一车给我们100元钱,如果再出现群众拦车不让通过的事情由我们负责,这些司机怕群众再拦车,另外他们拉沙的车严重超载为了绕许南公路金庙超限站必须绕道许繁路X村X路口,他们也就同意每过一趟每辆车给我们100元钱算作我们吃饭、喝酒、吸烟钱,就这样我们开始在许繁路X村X路收费,以后就逐渐形成了规矩:拉沙的货车每路过蒋李某镇X村南口(许繁公路)上一趟就给我们100元钱,我们让车通过,车上不出100元钱我们就不让货车通过,我和张某乙和拉沙的货车说好每趟给我们100元钱我们保证让车通过这个路口,张某乙回郑州了一段,期间我收的钱等张某乙回来以后我们吃喝、吸烟花清了。我俩照顾着从2007年9月份到2008年5月份在下坡处南口拦货车收费,到2008年5月初张某丙和崔某某去大河会都当保安了,我就把我和张某乙向过往司机每辆车过一趟给我们100元钱的事情给他们讲了。我说如果我和张某乙不在那儿了让张某丙和崔某某先把钱收住,我不会亏待他们。他们把钱给我后我给他们分一些吃饭钱、吸烟钱,他们就同意了。从那以后,我、张某乙、张某丙、崔某某等开始合伙在那儿拦车收费,到2008年10月份,张某甲也经常去下坡村大河会都门口玩,我就让他也开始在那儿拦车收费,张某甲就也参与进来了。收的钱我们都分了,吸烟、吃喝花了。一般都是我和张某乙出头,在群众拦住拉沙的货车不让走我们就和群众调解说,让货车通过时,洪某某也出头从中说事。他当时向我和张某乙提出我们和货车上说好他们每趟给我们多少钱后收的钱他让我和张某乙喊上他一起吃吃喝喝,平时我们收费时因为洪某某有生意没空去拦车收费。

2009年4月份的一天早上,我从家出来到下坡村北地加油站,我路X村时见许繁公路东侧沟里翻了一辆运沙的货车,当时围观的人很多,张某乙也在那。张某乙喊我出头管管这辆大货车翻车的事,那辆翻车的货车从上午一直到晚上才被吊车吊出沟,我们给货车处理事过程中货车的主人托熟人找到洪某某,洪某某也去了。后来中国公路的车也去了,中国公路车上的工作人员说,翻车压坏树和路面,让司机出4000元钱,我和洪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都跟中国公路车上的人说情,最后说到1500上。我们说定后又找到翻车的司机,让车上出了4000元钱,但是我们给中国公路车上的人了1500元钱,剩下的钱我和张某乙、洪某某、张某丙等人花了。

2007年9月份,我和张某乙和货车上说定每车过一趟给我们100元钱,我们保证让拉沙的货车通过。我和张某乙一块拦车收费,收了一段后,那时我们在大河会都门口许繁公路上拦住货车,货车的人下来给我们100元钱,我们让车通过了。后来熟悉了,有时我们晚上用手电一照,车就减速停下来给我们100元钱,或者从车上扔下来100元钱后车就过去了。如果车上不给钱,我们知道的情况下就不让车通过。后来张某乙去郑州了一年多,今年回来他没有再参与收费。张某丙、崔某某、张某甲有时把收的钱交给我,我分给他们一些吃饭、吸烟钱,有时候他们把收的钱自己花了。

2008年秋季时,有辆货车从蒋李某镇X村口许繁公路上通过时硬闯过去,我那时有一辆桑塔纳轿车,见有的货车不给我们钱硬闯过去,我就开车喊上崔某某、张某丙追上拉沙的车子,把车停在货车前挡住路不让过。我们教训司机,你们不知道俺怎么说好才让你们从这儿过吧,你们给俺们拿些买烟钱、喝酒钱也应该吧。货车上的司机不敢反抗,就拿出100元钱给我们,我们才让过。这些运沙车刚开始都很守规矩,走一趟给我们100元钱。后来出现有一趟给几十元的情况,到今年四月份以后,一个姓周某车主通过熟人找到我,张某丙等人约我们在蒋李某镇的洪某饭店吃饭,姓周某提出来每月给我们一些钱保证他们的车从许繁公路上通过,我们同意。4月份,姓周某有两辆车他给我们1000元钱,那个月我没再收他一辆100元的费用。7月初时,姓周某又给我500元钱,让我平时别收他车上的钱,另外春节时姓周某还给我十条帝豪烟,我吸了。

我从开始收每趟100元的情况共收有5000多元钱。2009年4月份,我收姓周某按月给的1000元钱,7月份我收姓周某给的500元钱,2009年春节收了姓周某给的十条帝豪烟,这些钱我花了些,有时请张某乙、洪某某吃喝花了,有时给洪某某、张某乙加些油,充些电话费,崔某某、张某丙等收的钱给我的有一、两千元,有时他们说没收住钱,其实收没有收住我也不清楚。张某甲收的钱都自己花了。崔某某、张某丙等收的钱给我时我有时给他们几十元钱作为吃饭、买烟钱,有时我拿着钱去还一些赊的账。

4、同案犯张某丙、张某乙供述与孙纪周某述一致。。

5、被害人薛某某陈述:我是来许昌县公安局报案的,我有一辆豫x货运托挂车,从2008年9月份开始我的车从鲁山往许昌市运沙,车走临颍沿许繁公路到许昌市,我路过繁城镇和许昌县交界的界桥北沿(蒋李某镇X村界)被许昌县X镇几个赖货敲诈。

我们从2008年9月份中旬至今(7月8日)我的车共跑了十个月,给拦住我们车的人交了十个月的钱,每月我们平均最少也得跑25趟,每趟给他们100元钱,每月我的车得交给拦我们车的人2500元钱,这十个月我的车最少交拦我们车的人x元(贰万五千元)钱。我不常压车,这十个月我只压了两趟车,我的车路过繁城和许昌县交界桥北沿时都是晚上,车到桥北沿时从路东那个大院(大河会都)出来个人拦住我们的车,我们每趟车都把100元钱给拦车的人,他们就让我们通过,所以共有几个人拦车敲诈我,都叫啥我都不清楚。敲诈我们的人说我们的车轧坏了他们的路和桥,路过他们门口了,不让我们过。有时说他们收钱修路哩,向我们要钱。我们是外地做生意的,也不想惹事,还怕他们是当地的赖皮找我们的事,我们就破财消灾,每趟给他们100元钱,他们就让我们通过,收了钱,我们也没见他们修过路。

我车上每次都是我或司机卢国辉给的钱,每趟给他们拦车的人100元钱,刚开始时他们拦住我们的车我们就下车把100元钱交他们手中,后来熟了,我们路过那儿地,他们拦住车,我们把钱从车上扔出去,他们拾起钱,我们就走了。他们刚开始时,是人站在车前,或用摩托车挡住我拉沙的车不让走,后来形成规矩了,晚上拦车的人用手电一照,我们的车就停下来给他们钱,他们让我们通过。他们拦住我们车后,我们不给他们钱,他们就不让我们走,我们是做生意的害怕他们找事,我们不得不给他们钱。拦我们车的人和我们没有任何矛盾纠纷。

6、被害人李某某陈述:我搞运输从平顶山鲁山往许昌市运沙子,途经临颖走许繁公路到许昌,我们路过许昌县X镇X村(许繁路繁城和许昌县交界的桥北沿)时被蒋李某镇的几个赖皮敲诈勒索了。我是从今年4月份开始往许昌送沙子的,我听我找的司机或压车的人说今年4月份给他们1000元,5月份给他们1000元,6月份跑的少没给他们,7月份我给他们500元钱。

我们搞运输路过繁城和许昌县交界桥北沿时,许昌县X镇有几个人拦住我们的车,以我们的车轧住了他们的路或轧住他们的桥或说影响他们休息为借口,不让我们走。我们车上给他们钱他们就让我们过。他们收钱是每路过一趟100元钱,我的司机和他们说和,最后说定每月我给他1000元钱,他们就不拦我的车了,另外听说拦车的人都是赖货,我们做生意的不敢惹他们只好破财消灾。

给我压车的人一个叫史许光,一个叫陶遂清,我们都不认识拦车的人,也没有任何矛盾纠纷。他们以我的车轧住他们的路或桥或说影响他们休息为由向我们要钱,路不是他们修的,他们向我们要钱没有任何理由,我们不给他们钱,他们就不让我们通过。

我还有一辆货车豫K-x,是2006年买的,一直从平顶山鲁山沿许南路往许昌送沙子。2007年5月初许南路许昌县金庙超限站建成,我的货车超吨不敢从那儿过,就绕道临颖县X镇X路到许昌送沙子,那时还是史许光压车,陶遂清开车,从那时起我的车路X路繁城镇和许昌县X镇交界的界桥北沿那个路东的大院(大河会都)门口时,那几个拦车收费的人就开始拦我的车说我的车轧坏他们的路面了,轧住他们的桥,让我们给他们钱。我车上压车的史许光、陶遂清给我说后,从那时起我每的车每路过那儿一趟给他们100元钱。从2007年5月份到2009年3月份期间,我的半挂车每月至少得跑30趟,每月我们最少得给拦车收费的人3000元钱,跑了有23个月,共计至少给他们x元钱,加上我的车包月给他们的2500元,我共计被他们敲诈过x元钱。

7、被害人姚某某陈述:我是货车车主,我的拉沙子车在许昌到繁城交界处桥北头有人向我们收钱。我的车是陕汽奥龙型半挂车,车牌号是豫x。具体是什么人收的钱我不清楚,有时有五、六个人,有时有三、四个人,我只知道有一个叫什么“舟”的,听说都是那一片的地痞无赖。他们收钱也没有什么理由,那的桥、路都是国家修的,又不是他们修的,车只要从那儿过他们就收费。不给钱他们就不让过,我们是外地人,也惹不起他们,我买车拉沙是为了挣钱,耽误不起时间,他们一拦我们没办法就只好给他们钱,每过一次是100元。

我的车是2007年5月份买的,买后就开始跑车拉沙子,从鲁山往许昌拉,我买车时许昌到襄县X路上超限站就已经建好了,我为了绕超限站就绕道走许繁公路,我从开始走那条路时他们就开始收我的钱了,一趟100元。我的车每月平均30趟(平均每天一趟,有时一天两趟,最多时一个月能跑五十多趟),按平均每月30趟计算,每个月他们收我车上3000元,我从07年5月开始跑车到现在,只有09年5、6月停了一个多月,另外今年7月份我找关系给他们交了一个月的包月费1200元,这样算下来,自07年5月份到现在,他们从我的车上共收取费用七万元左右。

他们收钱的地点是许昌、繁城交界处桥北头路东的“大河会都”院门口,人都在门口的屋子里,车快走到那儿时,屋子里就出来人收钱,有时我的车不停时,他们就开车或骑摩托车追,一直追上再要钱。我中间有五六次没跟车,跟车的回来给我说,没有一趟不收钱的。

8、被害人周某某陈述:我于2007年6月份买了辆拖挂货车,从平顶山市鲁山拉沙子途经襄县路X路往许昌送,我被人拦车收过费,从2007年6月份到2008年9月份之前,我有时拉煤有时拉沙子,如果拉煤我不走许繁路,拉沙子才走许繁路,这期间我的货车路X路给拦车收费的人交钱的情况较少。从2008年9月份到2009年7月份我的货车一直拉沙子。

从2008年9月份到2009年7月份期间,我按包月,即一个月给拦车收费的人1000元钱,他们保证我的车在这个月期间通过许繁公路许昌县X路口时不再收我们车上的钱,并保证车安全通过。这样我就给他们交包月费共有四个月,计4000元钱。春节我给拦车收费的人的组织者了十条帝豪烟计1000元钱。他保证我的车在许繁路X村口通过了一、二个月,那期间没再收我的钱。其他月份我的车有时拉煤不路X路,拉沙子走许繁路的次数较少,按每月500元算,共交有四个月计2000元钱。从08年10月份到09年7月份我共被拦车收费的人敲诈了有7000元钱。

因为我买的是带拖挂的货车,货车超载走许南公路X路过许南路金庙超限站时,得卸沙子。那我就不挣钱了,所以我们往许昌送沙子就得绕道走临颖繁城镇X路到许昌。在许昌县X镇X村口和繁城交界的界桥北侧大河会都门口经常有一伙人在大河会都门口拦车,说我们的车轧坏路面了,不让送沙的车通过,但如果我的车每通过一趟给他们100元钱,他们就让车通过,不给就让我们把车倒回去。从2008年10月份我觉得过一趟给100元钱太贵了,我就找到拦车收费的组织者孙纪周,请他在许昌县X镇X村口许繁路东一个饭店二楼请他吃饭,吃饭时饭桌上一个坐了会走了,还有一个人在饭桌上说事。最后我们约定我的车按包月每个月给他们交1000元钱,他保证我的车在当月内安全通过许繁路X村口,孙纪周某同意。我当时给孙纪周某们1000元钱。春节只包了一个月,春节前我考虑到我的车常在下坡村口大河会都门口过,常被敲诈钱,想找孙纪周某他送十条烟免些钱,我就给孙纪周某1000元钱买10条帝豪烟,孙纪周某了烟,给我保证春节前后一、二个月内不收我车上的钱,春节后我又陆续给孙纪周某们拦车收费的人交了三个月的包月钱3000元钱。

我认识的李某某也是货车的车主拉沙子的,他的车路X路下坡村口大河会都门口时也交费,后来他问我给孙纪周某交每月1000元钱包月的事,我给他说了说情况,从09年的9月份,李某某通过我介绍给孙纪周某过二、三个月的包月钱。

9、证人卢××证言:我是薛某某的货车司机,车牌号码豫K-x大型拖挂车,我们的车主要是拉大沙的,去平顶山市的鲁山拉大沙,回来绕路走到临颖县X镇再顺许繁公路到许昌市,将沙子卸到金诺搅拌站。

在繁城镇过了颍河桥北路东处有新建的宾馆,名字叫大河会都,我们的车走到那儿时,从大河会都门卫室内出来一个30多岁的男的,拦住车向我们要钱,白天是两三个人,晚上是一个人,都是20-30岁的年轻人,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但见人我能认出来是他们。这些人拦我们的车后,也不给我们说什么理由,就是要钱。不给钱的话,这些人拦住我们的车就是不让过,我们跑车做生意的,拧不过这些当地人,只能破财消灾,给他们钱,每过一趟100元钱。我们要是硬闯,他们骑摩托车或开车在后边追我们,我们的车跑不快,被追上后,他们向我们要100元钱,不给钱不让走,后来熟了,包月向这些人交钱。我们是从2008年9月中旬开始从那儿过,一直到现在,我们每月从那儿至少过25趟,这还是我保守的说法,过一趟交100块钱。这些人拦住车后,站在车前面不让我们走,也不说任何理由,我掏给他们100块钱后他们就让车过,收钱的人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是些地痞无赖。

我印象深的,有一个人个子在1.75米左右,黑胖,年龄在40岁左右,大胡子,短发,另一个人个子不太高,小胖子,头发很短,类似光头,小眼睛,还有一个人年龄在40岁左右,小胖子,厚嘴唇。

从大河会都出来追我们的车是一辆黑色的桑塔纳轿车,牌号不清楚,有时是一辆白色的轿车,骑摩托车撵的时候最多,这些人及车都在大河会都院内藏着。

10、证人陶××证言:我从2007年以来一直给李某某开车,从2007年5月份以来,我给李某某开的货车就被人在许昌县X镇X路繁城镇和蒋李某镇界桥北沿敲诈现金7万多元钱。

2007年5月初,襄城县通往许昌县的金庙超限站建成,我给李某某开的货车超载,怕超限站卸货,我们就绕道走临颖沿许繁路去许昌,一天有时跑两趟,每月跑四五十趟很正常,最少每月平均也跑三十趟以上,跑车时史许光常压车,那时我俩每趟路X路繁城镇和蒋李某镇交界的界桥北沿路东大院门口(大河会都)时就有二、三个人出来或站在我们车前或用摩托车追上车挡住我们的车不让走,让我们给他们出钱,我和压车的史许光经老板李某某同意,又和拦车的人商量好,我们就每趟给拦车的人100元钱,每月最少给他们3000元,这辆车从2007年5月初跑到2009年3月中、下旬共跑23个月,总计最少给拦车的人x元钱,从2009年4月份到今天,我们的车开始和另一个跑车的叫周某某的老板联合起来和拦车的人商量着包月,就是一个月我们的车每辆给拦车的人多少钱他们不再拦我们的车,具体周某某和拦车的人怎么商量的我不清楚,从四月份以来,我开的李某某的车按每月给他们1000元钱包月跑,四、五月份给他们2000元,6月份跑的少没给他们钱,7月份刚跑了几天我们给他们了500元钱,这几个月我开的车共给拦车的人2500元钱,这是我听老板李某某说的。我知道的路X路繁城镇和蒋李某镇界桥给拦我们车的人交钱的车有六、七辆,都是我们襄城县的。

11、证人史××的证言:我是李某某货车上压车的,他有两辆车,两辆车都被敲诈勒索过钱。有五、六个年轻人,年龄20-40岁不等,听说都是当地的赖货,在许昌、繁城镇交界处桥北处路东一大院门口处拦车收费,我们都不敢惹他们。

李某某的第一辆车是豫K-x,是06年买的,到07年5月份311国道建了超限站后,车就绕道了。我们走临颖繁城到许昌,当车走到许昌繁城交界处桥北时总是有人拦车收费,说是路给他们轧坏了,我们开始不肯交钱,他们就拦着车不让走,没办法我们只好交钱,过一次他们收100元,我们的车每天都至少过一次,两天过三次很正常,每月至少过30次,每月他们至少收3000元,这样一直跑到09年的3月份,这样至少他们从豫x车上收的费用有x元钱,09年4月份李某某又买了一辆新车豫x,李某某通过关系找到他们交包月费用,每月一千元,因为六月份没跑几趟,六月没交费,七月交了半个月,所以这辆车自4月份到现在共交2500元费用,两辆车共交费x元,实际交的费用肯定比这个多,我说的还较保守。

我交过四月份的包月费1000元,交给一个人,我不知道他叫啥,有的收费的我见到照片能认出来,今天早上六点我从那儿过时有人还照样收费,这个人以前常在那儿收钱。

12、证人刘××证言:我从2008年9月份开始给姚某某压车,我们压的车是半挂车,车号豫x,从鲁山往许昌送沙子,因许南路上有超限站我们绕道临颖走繁城沿许繁路到许昌,我们车走到繁城镇和许昌县X镇交界的界桥北沿大河会都门口时就有人出来拦我们的车收费,有时是一、二个人,有时二、三个人,不给他们钱,他们就不让我们走,我们就按从那儿过往的货车的规矩,过一趟100元,他们就让我们过去。

拦我们车的都是附近的无赖,没正当职业,我们怕他们找事,都破财消灾给他们钱。每趟100元,每月至少过30趟,每月最少被拦车的人敲诈3000元钱,月月如此。2007年5月份前后到2008年5、6月份我给襄县X村的井战辉压了一次车(半挂车,车号我忘了),他的车也是从鲁山往许昌送沙子路X路大河会都,在那儿也被那几个人拦住车敲诈钱,每趟100元。那时车跑的趟数多,可能井战辉找拦车的人说了,按包月(估计每月1000)元给的钱,那时每月能跑五、六十趟。具体井战辉被拦车的人敲诈了多少我不清楚,到2008年6月份他把车卖了。

13、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对孙纪周、张某丙、张某乙进行辨认的事实。

14、许昌县公安局证明,证实被告人洪某某于2010年2月1日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崔某某于2010年1月28日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张某甲于2010年2月8日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15、许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孙纪周某人被判刑的情况。

16、临颍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洪某某2004年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拘役六个月。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崔某某、张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洪某某、崔某某、张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崔某某、张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洪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违法所得宣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宋坤峰

二0一0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张献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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