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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曾用名张X,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同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2日、8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7日17时30分,被告人赵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驾驶两轮摩托车,且载乘二人在南召县X镇X路段与被害人张××的摩托车相撞,致张××受重伤。被告人赵某从医院逃离。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张××的损伤属重伤。经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指控犯罪,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诉请以交通肇事逃逸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犯交通肇事的主要辩解为不应承担全部责任,没有逃逸。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指控赵某交通肇事逃逸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7日17时30分,被告人赵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驾驶方城县X镇X村徐××的豫x号两轮摩托车,载乘张××、张×二人,沿S331线自东向西行驶至x+500M(南召县X镇西桥头)路段时,从同方向行驶的车辆右侧超车,在超车过程中,与同向驾驶两轮摩托车的留山镇X村民张××相撞,造成张××脑挫裂伤、右颞骨骨折。综合评定为重伤。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张××的损伤属重伤。赵某当时受伤,也被送医院治疗。经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诉讼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赵某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8万元整,被害方予以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苗××、张××、张××、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逃逸属重复认定,故不予采纳。被告人及辩护人不属逃逸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能够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情节,判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2013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罡

审判员李某仁

审判长晋喜盈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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