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X乡X村委。因本案于2010年6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X乡X村委。因本案于2010年6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X乡X村委。因本案于2010年6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X镇X村委。因本案于2010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王某、陈某、张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崔某、王某、陈某、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6日零时许,被告人崔某、王某、陈某、张某经预谋后至本区X镇X村X号X室被害人陈某经营的网吧,分工合作,由被告人崔某、王某撬窗进入室内,被告人陈某、张某在外望风接应,先后窃得6台组装电脑,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x元。后被害人陈某通过他人将上述电脑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王某、陈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陈某,证人沈某某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及赃物照片,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王某、陈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王某、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王某、陈某、张某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1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1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1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2012年3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燕
书记员陆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