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茂捷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草场X号北京硅谷电脑城大楼X层29A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茂捷天地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秋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民族大学西路X号鑫德嘉园5BX室。
法定代表人方海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华秋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江苏省金塔县X乡机关家属院学区-X号。
上诉人北京茂捷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捷天地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秋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秋国际投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支建成担任审判长,法官朱英俊和刘慧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7月23日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茂捷天地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和被上诉人华秋国际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7年12月,华秋国际投资公司看到茂捷天地科技公司在网上发布的消息,称其为惠普打印机代理商,具备销售、维护等合格资质能力并且具有相当的信誉,茂捷天地科技公司在电话中的叙述与网上的说法一致。经过协商,茂捷天地科技公司销售给华秋国际投资公司一台x激光打印机(以下简称打印机)。茂捷天地科技公司送货上门进行安装调试后,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当场付清货款1800元。华秋国际投资公司使用打印机不久即发现打印效果欠佳,打印出的文件有灰色背景。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就此问题联系茂捷天地科技公司要求解决,茂捷天地科技公司派人前来但并未解决。
2008年3月26日,茂捷天地科技公司声称要将打印机带回去检测维修,派人前来拿走了打印机。此后,茂捷天地科技公司拖延将打印机交还给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其间,华秋国际投资公司的办公打印工作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只能通过外部打印服务商打印,费用高、效率低,只能在茂捷天地科技公司拿走打印机的次月11日另买了一台喷墨打印机使用。
华秋国际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茂捷天地科技公司退还打印机货款1800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50元及打印费490元和交通误工费。
茂捷天地科技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机器安装调试时是没问题的,没接到华秋国际投资公司打的电话,给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加粉的时候并没说质量问题,当时口头说只加墨粉,效果没有原来的效果好。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同意加粉,但以种种理由说无法签字拿钱。所以,茂捷天地科技公司把机器取回,要华秋国际投资公司拿钱来取机器,而华秋国际投资公司一直没来取,故不同意华秋国际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8日,茂捷天地科技公司销售给华秋国际投资公司一台打印机。茂捷天地科技公司送货上门进行安装调试后,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当场付清货款1800元。华秋国际投资公司使用打印机不久即发现打印效果欠佳,打印出的文件有灰色背景。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就此问题联系茂捷天地科技公司要求解决,茂捷天地科技公司于2008年2月底未经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同意,在维修打印机过程中对打印机进行加粉操作,造成打印质量问题。次月26日,茂捷天地科技公司从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处取走打印机予以维修后,一直未将打印机交还给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同年4月的2日和9日,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因办公打印工作一共支付490元。
2008年4月11日,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再次购买了一台喷墨HP打印机,支付450元。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茂捷天地科技公司明确表示打印机按厂家使用要求,不能进行加粉操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华秋国际投资公司与茂捷天地科技公司之间买卖打印机所设置的买卖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在购买的打印机出现打印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了茂捷天地科技公司,茂捷天地科技公司作为专业的打印机代理销售机构,在维修作业中明知不能进行加粉操作,仍违规操作,事后又将该打印机扣留,对造成本案纠纷负有主要责任。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在茂捷天地科技公司扣留打印机后支出的打印费用属必要的办公费用,茂捷天地科技公司收回华秋国际投资公司所有的打印机一直未予归还的行为,致使华秋国际投资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行为应属违约,故华秋国际投资公司要求退货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充分,证据确凿,法院予以支持。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另行购买喷墨HP打印机并支出相关费用的行为应视为其已不再履行与茂捷天地科技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该笔费用支出与本案纠纷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对其要求茂捷天地科技公司赔偿购买喷墨HP打印机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另因华秋国际投资公司未对交通误工费损失提交证据,故法院对此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茂捷天地科技公司维修所持是应华秋国际投资公司要求进行加粉操作之辩称,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茂捷天地科技公司退还华秋国际投资公司打印机货款一千八百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茂捷天地科技公司赔偿华秋国际投资公司经济损失四百九十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茂捷天地科技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茂捷天地科技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茂捷天地科技公司不应退款,并要求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偿还加粉费用,因为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在茂捷天地科技公司上门将打印机安装调试完毕后付清了货款,说明打印机没有华秋国际投资公司所说的有灰色底灰,华秋国际投资公司也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打印机有问题。茂捷天地科技公司之所以把打印机拿回去,是因为华秋国际投资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茂捷天地科技公司加粉款。2、茂捷天地科技公司不应付给华秋国际投资公司490元经济损失,因为茂捷天地科技公司没有给华秋国际投资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另外,茂捷天地科技公司接到华秋国际投资公司的电话时,华秋国际投资公司称打印机的墨粉已用完,茂捷天地科技公司告知需更换新惠普原装硒鼓,市场价约1900元左右,华秋国际投资公司说太贵,因为华秋国际投资公司以前用的打印机墨粉用完后都是加粉再利用,这样费用比较低。一个原装硒鼓用完等于已经是废品了,后华秋国际投资公司要求加粉。之前,茂捷天地科技公司的工程师告知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加粉效果没有原装的好,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同意茂捷天地科技公司加粉,说只是打印普通文件,要求不高(如果华秋国际投资公司不同意,茂捷天地科技公司也不会给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加粉,所以茂捷天地科技公司对造成的任何损失都不应承担)。总之,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对已经验收的打印机,在事隔3个多月后才提出质量问题,既不及时联系厂家更换,也未向茂捷天地科技公司提起,以致造成的损失由茂捷天地科技公司承担,是不公平的。茂捷天地科技公司因此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茂捷天地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三页打印机测试页予以证明。
华秋国际投资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茂捷天地科技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1、新机器出了问题,华秋国际投资公司才找的茂捷天地科技公司,茂捷天地科技公司应该进行维修,因为是茂捷天地科技公司卖给华秋国际投资公司机器的;2、华秋国际投资公司买的机器是原装的;3、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已将维修费用给了茂捷天地科技公司。
经本院庭审质证,华秋国际投资公司针对茂捷天地科技公司提交的三页打印机测试页,已不是二审新证据为由不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茂捷天地科技公司提交的三页打印机测试页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且华秋国际投资公司以此为由不发表质证意见,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除认定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茂捷天地科技公司针对2008年3月26日从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取走打印机一事,称“因为对方欠我们修理费,所以把机器取回”。针对“何时修理的”和“因为什么修理”问题,茂捷天地科技公司分别称“2008年2月底”和“墨粉用完了,让我们加粉”。
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针对“为什么把加粉的钱叫做修理费”问题,茂捷天地科技公司称这是“行业的统称名词”。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之论理正确。就茂捷天地科技公司的上诉意见,下面具体予以评述。
1、关于茂捷天地科技公司不应退款,同时要求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偿还加粉费用
首先评述茂捷天地科技公司应否退款问题——一方面,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在茂捷天地科技公司上门将打印机安装调试完毕后付清了货款,并不能说明打印机在安装调试完毕后的使用过程中未出现或不会出现华秋国际投资公司所说的“有灰色底灰”,故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在茂捷天地科技公司上门将打印机安装调试完毕后付清了货款之情形,不能确凿成为茂捷天地科技公司不应退款的理由;另一方面,茂捷天地科技公司所谓“把加粉的钱叫做修理费”是“行业的统称名词”一说,无证据证明。基于此,在茂捷天地科技公司于一审庭审过程中明确地将2008年3月26日从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取走打印机的原因归于华秋国际投资公司欠付修理费,且针对“何时修理的”和“因为什么修理”问题回答了修理的时间和修理的原因,却未对“修理”一词提出异议或更正的情况下,茂捷天地科技公司上诉提出的华秋国际投资公司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打印机有问题一说,不能确凿否定茂捷天地科技公司对打印机做过修理,进而该说不能有效地成为茂捷天地科技公司不应退款的理由。根据以上两方面的评述,茂捷天地科技公司提出的不应退款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评述茂捷天地科技公司应否退款问题——茂捷天地科技公司作为被诉一方,提出的由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偿还加粉费用之要求,属于向起诉方提出的由起诉方承担具体义务之主张,该主张如果在本案中提出,即应依法在一审中通过反诉程序提出。鉴于茂捷天地科技公司在一审中未就该主张提出反诉,本院对茂捷天地科技公司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提出的要求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偿还加粉费用之上诉理由不予审理。
2、关于茂捷天地科技公司不应付给华秋国际投资公司490元经济损失
结合以上第1点评述,加之茂捷天地科技公司将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已购得的打印机取回后一直未与交还的情形,茂捷天地科技公司提出的不应付给华秋国际投资公司490元经济损失之上诉理由,显系于理不合,本院不予采纳。
另外,关于华秋国际投资公司的损失由茂捷天地科技公司承担是不公平的之上诉理由,本院作出如下评述。
首先,茂捷天地科技公司所谓接到华秋国际投资公司的电话时华秋国际投资公司称打印机的墨粉已用完、茂捷天地科技公司告知需更换市场价约1900元左右的新惠普原装硒鼓、华秋国际投资公司说太贵、华秋国际投资公司以前用的打印机墨粉用完后都是加粉再利用、后华秋国际投资公司要求加粉、茂捷天地科技公司的工程师之前告知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加粉效果没有原装的好、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同意茂捷天地科技公司加粉、华秋国际投资公司以只是打印普通文件为由称要求不高一节,因无事实根据而不能被采信。
其次,茂捷天地科技公司所谓如果华秋国际投资公司不同意,茂捷天地科技公司也不会给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加粉一说,不能确凿地证明茂捷天地科技公司给华秋国际投资公司购买的打印机加粉是经过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同意的。因此,茂捷天地科技公司上诉提出的如果华秋国际投资公司不同意,茂捷天地科技公司也不会给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加粉一说,不能有效证明华秋国际投资公司的损失由茂捷天地科技公司承担是不公平的,进而茂捷天地科技公司以此为由所提不应承担华秋国际投资公司的任何损失之主张不能确凿成立。
再次,在既无合同约定又无法律规定华秋国际投资公司不能“在事隔3个多月后才提出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茂捷天地科技公司基于华秋国际投资公司“在事隔3个多月后才提出质量问题”而提出的华秋国际投资公司既不及时联系厂家更换,也未向茂捷天地科技公司提起一节,不能有效支持所谓华秋国际投资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茂捷天地科技公司承担是不公平的之说。
根据以上首先、其次、再次三点评述,茂捷天地科技公司提出的华秋国际投资公司的损失由茂捷天地科技公司承担是不公平的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茂捷天地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之事实根据不足,且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茂捷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茂捷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支建成
代理审判员朱英俊
代理审判员刘慧
二○○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赵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