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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宗xx要求宣告宗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宗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

申请人宗xx要求宣告宗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被申请人宗xx和申请人宗xx系父女关系。因被申请人宗xx患有血管性老年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无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为保护宗xx的合法权利,故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宗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审理中,本院依法至宗xx入住的上海沪东医院,对其病情及精神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宗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康莉敏

书记员朱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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