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男,1968年10月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卢某某,女,1975年11月出生,住(略)。
黄某乙与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15日作出(2008)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卢某某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某乙向本院申请执行。
现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卢某某名下的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X路延长段东侧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防港国用(2003)字第X号),目前,被执行人在该土地建房屋,建筑面积293.41平方米(在建)。
另查明:被执行人于2003年9月10日将该房屋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防城港分行(《房屋他项权证》证号为:防港房港口直他字第x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卢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查封被执行人卢某某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防港国用(2003)字第X号上的在建房屋。
二、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廖思钧
执行员钟翔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苏林